近日,《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立足陕西发展实际,重点在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引擎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撑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通信网络,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在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
2、拓展数字化服务在民生领域的普惠应用
《条例》拓展了数字化服务在教育、医疗、养老、交通等领域的普惠应用,其中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发展应用,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智慧课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智慧养老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推动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促进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满足个人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智慧旅游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加强线上旅游宣传,推广在线预约、预定服务,优化道路信息、气象预警等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普及景区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
3、培育数字骨干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聚集发展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加强资源共享和数据开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数字产业布局,推进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骨干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聚集发展。
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字经济企业。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4、维护网络安全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安全保障方面
《条例》规定,政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将数据管理权向企业转移。政务部门应当要求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等,依法采取脱敏、加密保护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擅自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
在网络安全方面
《条例》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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